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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举报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300号南边灶安置区C区-01号【爱德口腔】虚假宣传:声称门店品牌“创始1982年” 投诉单号 29240912190115827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区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9-12 19:01:15.0 答复时间 2024-09-30 17:46:11.0
状态 已发布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大亚湾管委会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投诉举报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300号南边灶安置区C区-01号【爱德口腔】虚假宣传:声称门店品牌“创始1982年” 诉求内容:投诉举报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300号南边灶安置区C区-01号【爱德口腔】虚假宣传:声称门店品牌“创始1982年” “惠州市爱德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网址:https://www.qcc.com/firm/381e7aa4d0b21499eb53e289c6f1d455.html 第一,工商信息显示“惠州市爱德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2023-05-06】,营业期限也是开始于【2023-05-06】,算一下这才开业1年多时间,何来“创始1982年”的说法? 但在【开业卡】上却对外声称“创始1982年,牙医世家专注口腔40年”,这明显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第二,工商信息中也没有股权结构信息证实“本机构口腔门诊:惠阳区3店、大亚湾1店、深圳2店,共6店;”这一条,可以看到,法定代表人【黄耀伟】也只有1家相关企业,难道是把自己家其他亲戚开的口腔诊所,都当成是属于“本机构”的吗? 如果诊所名字都不一样,还能这样子张冠李戴、混淆视听,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连工商信息中也没有显示有关其他几家的股权结构,那要是不同名字、也没有股权关联,那就根本不属于“本机构”,这也同样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查了一下,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动检查,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具体参考处罚案例《有关口腔诊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例(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处罚金额等)》,详见上传附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 费者。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2024-09-12 19:01:15.0
诉求附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png 爱德口腔洗牙开业卡-正面.jpg 上传图片-口腔诊所虚假宣传处罚案例-.png 惠州市爱德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 企查查.png 爱德口腔洗牙开业卡-反面.jpg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关于您反映【29240912190115827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经核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您反映的违法行为;2、该公司法人反馈称,其确系在开业时使用了您所反映的宣传内容,已经于24年初将相关内容自行下架,后续未再使用相关宣传内容;鉴于该商家的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商家不予立案。2024年9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您调处结果。承办单位: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17:46:11.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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