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对一起涉嫌酒驾逃逸事件,惠州交警部门不出警的质询 | 投诉单号 | 30230308163556455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3-08 16:35:57.0 | 答复时间 | 2023-03-28 16:39:5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对一起涉嫌酒驾逃逸事件,惠州交警部门不出警的质询
诉求内容: 2023年2月15日上午5点50分,本人在数码街人人乐路口驾车等红绿灯时,被一台尾号为950的白色起亚车追尾。在与肇事车主交涉过程中,我闻到了他身上有一股很浓的酒味,交涉期间肇事车主求我私了,但我出于公民的正义感,担心酒驾分子走了以后可能会在途中再次伤害到其它人,甚至出现人员伤亡,因此我不同意私了,要求他马上报警、报保险。但他不愿意报警,因此我在5点58分报了第一次警。肇事车主看见我报警,未经我同意便马上移动他的车辆并逃离了现场。因此,我在6点01分第二次报警,在接到交警回电后,我告知其那位喝了酒的肇事车主已逃离现场,但交警只是告诉我说肇事车主的电话无人接听,并未表示要出警,还让我自己报保险;之后我一直等到6点45分,但交警再也没有联系我,我只好离开事故现场。(上述情况均有行车记录仪录像可作证明)
(因平台字数限制,详情见附件)
为此,我想问惠州交警部门四个问题:
1、对于惠州交警部门而言,群众的事,是不是分大小?
2、对于涉嫌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肇事车主逃逸后,惠州交警是否可以不出警?请问出警原则是什么?是不是按群众的事情大小来确定是否出警?只要没有人员伤亡就可以不出警?是不是因为群众的一般事故对于惠州交警部门来说只是小事?是不是只有酒驾撞死人才算是大事才出警?如果在我这起事故里,由于交警不出警,导致逃逸离开的酒驾车主在逃逸的过程中撞死、撞伤群众,交警部门是否要承担责任?是否因为这次侥幸没有发生什么伤亡事件,所以交警部门就打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请问惠州交警部门是不是真的对这次事故无能为力?是不是只要肇事车主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就找不到人了?为何当天不能查沿途监控找到肇事车主?为何不能根据监控找到车主在什么地方喝了酒?为什么15号当天不去找肇事车主,一定要等到无法验明酒驾后(整整过了48小时),才找到肇事车主?如果这个肇事车主在逃逸过程中撞死、撞伤群众,难道交警部门也找不到人?也无能为力?这是不是群众的事情分大小?这是不是“庸懒散拖”?
4、惠州交警部门是不是真的严打酒驾?天天在新闻里说严抓严打酒驾,可一旦真的有个涉嫌酒驾逃逸的,惠州交警部门却选择不出警,也不立即去找到肇事车主核查情况,而是等嫌疑人过了酒驾检测期限以后自己送上门来才处理。难道是相关人员收了肇事车主的好处,把酒驾逃逸变成变成一起普通的追尾事故处理?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如果不是,为什么当时不处理不核查?
上述四个问题,请交警部门逐一详细作出解释,请正面回应,不要打官腔,真正还遵纪守法公民一个公道!如果交警部门不实质回应或者回复惠州交警遇到涉嫌酒驾逃逸案件确实可以不出警,我将把这个情况反映至市信访平台和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并将把此次事件发到媒体网站,让大家都来学习一下惠州的做法:“在我们惠州,如果酒驾造成一般性事故,只要没人员伤亡,那就赶紧逃逸,酒驾车主只要不接交警电话即可,反正惠州交警不会找上门,过两天再去交警那里处理就好,这样只需要扣6分,罚两千元而已;至于受害者,让他们自己烦恼就好”。
2023-03-08 16:3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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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交警.docx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2月15日 05 时58 分许,辖区交警部门接到警情:2023年02月15日05时50分许,一台粤 LVZ**0号牌小型轿车沿麦地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麦地路与横江三路交汇处时,与前方正在等红绿灯一台粤L63**0号牌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粤 LVZ**0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驾车离开现场。
二、事故调查与处置过程:事故发生之后辖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于06时01分联系报警人(即粤L63**0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但报警人电话一直在通话中,06时03分报警人才接通电话,办案民警通过询问事故情况,肇事方已于05时58分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根据报警人提供的肇事逃逸车辆号牌,办案民警马上通过系统查询并联系肇事方,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办案民警于06时13分回电报警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开具预约。报警人于 2月 16 日到事故处理中队查看视频监控确定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型号等信息。经采取多次多方协调取证的方式跟踪办理,办案民警于2月24日查获并暂扣肇事逃逸车辆粤 LVZ**0号牌小型轿车。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驾驶人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杨某不负事故责任。2023年3月16日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庄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并记6分处罚。
三、针对报警人提出四个问题:1、群众问题无小事,为迅速查获肇事逃逸驾驶人,办案民警连日来调取周边监控、车辆布控等,成功锁定了嫌疑人。2、因该事故是涉嫌肇事逃逸,办案民警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后了解到事故现场无有价值的证物及证据已灭失后,立即针对报警人提供嫌疑车辆号牌,查询车辆信息,信息显示车主为女性且电话无法接通,于是将该情况向报警人反馈,报警人又表示可能记错车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快速精确找到嫌疑车辆,需当事人到事故处理中队与办案民警一起查看监控视频指认车辆,当时报警人告知办案民警其急着送孩子日车辆损失不大不影响行驶安全,于是与报警人协商,预约2月16日上午到事故处理中队处理。3、关于该肇事逃逸车辆是由报警人提供,经系统查询该车辆所有人为女性,肇事逃逸车辆的驾驶人为男性,导致无法及时确定其当时位置,办案民警已按照程序规定对涉嫌逃逸车辆进行布控等一系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对庄瑞厘作出了罚款2000元并记6分处罚。后因报警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目前,交警支队已受理复核,将待复核结论出来后,再根据复核结果作下步处理如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4、公安部门打击酒、醉驾的决心从未改变,该起逃逸事故办案民警一直在跟进中未停止过调查工作,2023年3月06日,交警部门已约谈市民及家属,以面谈的方式对该事故流程做出解释工作,望取得市民的理解。下来,交警部门将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和追逃工作,将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平公正,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建言,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答复 答复日期:2023年3月24日
2023-03-28 16:3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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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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