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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惠州市育儿假规定 投诉单号 3023031011590056801
类型 咨询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3-10 11:59:00.0 答复时间 2023-03-23 10:35:38.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市育儿假规定 诉求内容:请问惠州市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如何?如企业表示未收到政府红头文,不允许休育儿假是否涉及违规?市人社局是否是该事项落实的对应监督部门?
2023-03-10 11:59:00.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 您好!问题收悉。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相关假期。 第九条 如出现未按照《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假期制度的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确保《计生条例》规定的假期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文件链接:http://rsj.huizhou.gov.cn/ywzt/ldgx/ldgzfl/content/post_4896639.html 如有疑问,可致电:2789304。 谢谢!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3-22
2023-03-23 10:35:38.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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