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医保报销 | 投诉单号 | 3023031311200616501 |
| 类型 | 咨询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3-13 11:20:07.0 | 答复时间 | 2023-03-23 17:25:42.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医保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医保报销
诉求内容: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不给城镇居民医保定点,缴费后能否自行在粤医保小程序报销
2023-03-13 11:2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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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您好!关于您反映【医保报销】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2023年3月21日致电您,说明具体情况。参保居民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近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含所辖行政村卫生站)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其中未成年人可选择一家儿童医院;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门诊定点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门诊政策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如下: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 800元(其中,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75%,每次支付限额为70元;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门诊定点机构为儿童医院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6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慢性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长处方医药费用不设单次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度限额的50%。因三院不是居保定点,缴费后不能自行在粤医保小程序报销。如需了解更加明细情况,请致电7809125惠城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惠城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2023年3月21日)
2023-03-23 17:2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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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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