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实名举报惠阳区司法和信访局个别领导污蔑、陷害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的违纪违法、执法犯法行为 | 投诉单号 | 30230313164659650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3-13 16:46:59.0 | 答复时间 | 2023-03-17 18:29:5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司法局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实名举报惠阳区司法和信访局个别领导污蔑、陷害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的违纪违法、执法犯法行为
诉求内容:惠阳区司法和信访局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钟望坚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你已于1996年自行离开原惠阳县经贸律师事务所,没有在原惠阳县经贸律师事务所及司法局上班,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002年4月考虑到你生活困难,原惠阳市司法局聘请你在司法局机关做临时工。因2009年6月我区实行经济统收统支,司法局无收入来源再自行聘请临时工。2009年9月25日,你与司法局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完全是弄虚作假、编造事实的谎言,没有任何根据,完全违反我党实事求是原则、有错必纠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事实是,区司法局违反《公务员法》“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规定,违反《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和《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违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编制管理条例》编制人事关系规定,违反《劳动法》第18条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19条规定,违反《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于2009年7月1日在没有发生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无故命令我下岗,违法解除我的工作权利,停发工资,擅自剥夺我作为在编在职行政事业人员的工资、社保待遇,违法剥夺干警工作权利、政治权利和生活保障;依据“老局长”刑释贪官张子仪“长官意志”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为掩盖这种违宪违纪违法行为,又于9月25日出台打印好的格式合同、黑窑工合同,包身工合同、霸王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既没有通过区编委、市司法局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又没有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通过,没有会议纪要等必要条件,既没有法定事由又未经法定程序。而党的人事政策有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和法定内容,由《公务员法》、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并不是一纸违法无效的民事合同可以干涉的,否则违法无效。虽然标题名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实质内容中第四点写明“甲方负责保管乙方职工档案,办理有关职工调动手续”证明我仍然是司法局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
2023-03-13 16:4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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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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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来信反映的问题属纪检监察领域,请径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网址:http://jwjcj.huizhou.gov.cn/pages/cms/hzjw/html/zxgg/18114043d86a47cbbe91e4acba699308.html?cataId=21845bb621324eea906946c8f639495d),感谢您的来信!
2023-03-17 18:2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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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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