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建房 | 投诉单号 | 3023032211481072901 |
| 类型 | 咨询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3-22 11:48:10.0 | 答复时间 | 2023-03-24 16:53:1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建房
诉求内容:本人已分户没有分配宅基地,请问想在村里购买一块宅基地可以申请建房吗?
2023-03-22 11:4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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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您好!来信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九条中的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中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中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中的规定: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综上:如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您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依法取得相关审批后建住宅。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4日
2023-03-24 16: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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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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