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电费违约金收取问题 | 投诉单号 | 30230328120256177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3-28 12:02:56.0 | 答复时间 | 2023-04-06 15:51:1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惠州供电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电费违约金收取问题
诉求内容: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收取违约金,固然合法。《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10月8日由当时的国务院电力工业部颁布,至今已实施25年多,可能在96年那个时代有些条款是必需的,但是在现2023年,未必还适用。法制中国,遵守法理的前提下,更多的是讲究情理。对于一些恶意欠费的用户,不光是收取违约金,更是要严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用户都是恶意欠费,1号出单,19号缴清电费,忘记缴费不是很正常,在你们提醒后就缴费了,仍然“一刀切”收取违约金,96版本的《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还适用吗?合乎情理吗?再说“违约金不足1元按1元收取”,比如用户电费是76.26元,欠费1天违约金也就0.07626元,连1角钱都不到,直接按1元收取,不说金额大小,从性质上分析,超过了实际金额的10倍收取,极具有惩罚性;在现在数字时代,微信支付宝等渠道,1分钱还交易不了吗?就算现金缴费,也可以入到1角钱啊。第三,本人经常在支付宝缴纳电费,显示,一旦产生违约金,实际的电费是单独缴纳不了的,必须要一起连同电费和违约金缴纳,如果用户对于违约金有异议但又对实际电费没异议,又如何缴费,缴费金额的设置很不合理,有些“霸王”的性质。2023年看待电费违约金问题,更多的是供电公司打着合法的名义在赚钱,毕竟,法治的完善、消费个人征信的关联,恶意欠费的用户是少数中的少数。96年电力工业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现今,电力行业的有关职责改革后,由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能源局的电力司在执行,国家在进步,制度却停滞不进。供电局作为电力运营的职能单位,与群众用户经常打交道,更应倾听民声,对人大、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民生建议和意见,修订有关法规制度。
本人在95598电话反映过,明确说了基层的供电所对于制度,更多的是执行,但是电话客服仍然把问题交由基层供电所解释说明,还回访有没有解决问题,基层供电所怎么解决制度的问题,我也明确说了不是1块钱的问题。
2023-03-28 12:0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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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客户,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关于《供电营业规则》,供电企业作为执行单位而非立法单位,严格按照现有制度执行,没有权限修订有关法规制度。关于支付宝、微信缴纳电费,电费本金和违约金无法分开缴纳的问题,我局会跟上级单位提功能性需求,在支付宝或微信交费时,将电费本金及违约金区分开,选中后缴纳。如果您后续仍有疑问,请与当地供电所的客户经理联系。感谢您的来信!惠州供电局。
2023-04-06 15: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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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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