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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决策事项为:核定试行期满后的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投诉单号 3023040314175904401
类型 建议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4-03 14:18:00.0 答复时间 2023-04-17 17:17:32.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诉求类型:建议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决策事项为:核定试行期满后的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诉求内容:惠州市发张和改革命局:本人就根据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就贵部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中,《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事项为:核定试行期满后的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提出如下建议: (一) 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八条:第一至第五款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第四款,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第五款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路边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同时是政府垄断的公益性服务性的收费项目,所以政府定价必须进行价格听证程序。 (二)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八条:第一至第五款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第四款,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第五款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另外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4月8日以粤发改规〔2019〕2号印发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第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以及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三)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本市从2020年开始收取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试行收费标准就没有进行价格听证,导致群众对现行收费定价一直存在质疑,部分车主和拖欠停车服务费。听证办法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形式,并对价格听证的组织、过程、听证参加人、材料送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听证都是无效的,听证会因其程序的严肃性、过程的公开性、对行政决策的约束性,是其他听取意见的形式无法替代的。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强烈建议本次此收费标准核定应进行价格听证 (四)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尽快就2023年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听证,同时邀请纪委参与政府定价听证会全过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023-04-03 14:18:00.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黄先生: 您好!关于您反映核定试行期满后的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我局严格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定价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核定试行期满后的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车收费标准。我省价格听证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范围的定价事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该目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充分考虑纳入听证目录的条件。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未列入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召开听证会是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的一种形式,针对惠城中心区道路临时泊车收费标准,在定价过程中,我局已在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及本局网站等平台广泛对外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对外公布相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04-17 17:17:32.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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