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餐位费,已收取的应当全额退还。 | 投诉单号 | 30230425003018548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4-25 00:30:18.0 | 答复时间 | 2023-05-31 16:36:5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餐位费,已收取的应当全额退还。
诉求内容:2023年4月24日晚上9时左右,本人与两位朋友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袁老四老火锅(陈江店)就餐,食品价格偏贵,环境卫生也有待提高,就餐过程中有蟑螂从火锅底爬出。在最后的结算单中,除就餐食品收费外,店家另收取了6元/人的餐位费,共计18元。本人与店主积极沟通,要求整改不合理收费,餐位费违反法律规定应不予收取,收取的18元餐位费应予退还。但沟通无果,店主仅表示愿意整改,但拒绝退费。以其它店铺如海底捞也存在类似情况为由推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餐饮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提供清洁、安全的餐具,是餐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餐具消毒费等其他经营费用计入成本,不得收取或以茶位费、综合服务费等其他形式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解答。
本人作为从外地来惠州出差的人员,此次餐饮体验较差,为了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整个惠州市的整体社会形象,针对这种收费乱象请贵单位尽快答复并予以解决。
2023-04-25 00:3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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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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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餐位费,已收取的应当全额退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餐位费不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时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了解,袁老四老火锅(陈江店)已有公示餐位费标准。
仲恺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2023-05-31 16:3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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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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