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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求依法处理惠城区桥东市场监督管理所不作为 投诉单号 30230514104701691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5-14 10:47:01.0 答复时间 2023-06-02 17:04:2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请求依法处理惠城区桥东市场监督管理所不作为 诉求内容:1、本人2023年4月14日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位于惠城区桥东路上板塘11-3号的金*泰门业没有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桥东管理所于2023年5月11日就回复了本人,调查这个问题前后共17个工作日,节假日没有计算在内哟,这个效率“太高了”,领导们要不要表扬桥东管理所呢? 2、本人举报位于惠州市 惠城区桥东路上板塘11-3号的金*泰门业没有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这个桥东管理所却说人家有营业执照。登记字号是:惠州市惠城区*泰防盗门业,招牌却写成:金华泰门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么?这是张冠李戴还是挂羊头卖狗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位于惠州市 惠城区桥东路上板塘11-3号的金*泰门业没有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怎么能对外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这个问题,桥东所不依法查处是不是玩忽职守? 3、我反映位于惠州市 惠城区桥东路上板塘11-3号的金*泰门业未为我们维修门这是个事实,金华泰门业老板华女士将我微信拉黑的行为 就是拒绝维修服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样的商家为什么不立案查处,这个我不服,桥东工商所你们 的工作没有依法进行,请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他们处罚。 4、回复问题不全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佛山市派*门业有限公司以及其在惠州的销售门店惠城区桥东上板塘的金*泰门业均没有提供销售门窗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导致原购买门窗的业主王*磊使用才3年左右的时间即出现门把手脱落,门锁坏的现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本人向惠城区桥东上板塘的金*泰门业反映情况,上板塘的金*泰门业门店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为什么只管收钱卖门,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服务? ------------对于这个问题桥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未回复,这是典型的玩忽职守的表面。 违法内容如下: 1、没有提供商品(推拉)的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未查处,也未回复投诉人。 2、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没有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未查处,也未回复投诉人。 3、没有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无论如何,本人家的门是从惠城区金华泰门业购买的,金华泰门业就是商家,拒绝维修就是违法。
2023-05-14 10:47:01.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请求依法处理惠城区桥东市场监督管理所不作为】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执法人员收到您的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了核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你,不存在不作为;2.经现场核查,该经营户有进行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招牌为“金*泰门业”是由于该经营户是经销“金华泰”厂家生产的门,现该经营户的招牌已标有该市场主体的字号名称“惠城区*泰防盗门业”;我局不予立案处理;3.你反映该经营户拒绝维修服务、无提供售后服务的问题,我局已回复过你;4.你反映该经营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证据证明该经营户违反上述规定。我局不予立案处理。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桥东管理所
2023-06-02 17:04:2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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