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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求惠州市公安局对惠新派出所对立案人员不作为予以处理 投诉单号 31230330113421422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3-30 11:34:22.0 答复时间 2023-04-21 09:58:0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陈海波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请求惠州市公安局对惠新派出所对立案人员不作为予以处理 诉求内容: 申诉人:邹建华,女,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29号西湖丽苑7栋兰馨阁1601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0927。 被申诉人: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惠新派出所。 申诉请求: 1.依法请求有关部门对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惠新派出所立案人员不作为予以处理。 2.依法请求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惠新派出所对申诉人的报案请求予以立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为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平南下横岭村48号厂房的管理人,申诉人于2023年1月7日通过调取厂房的监控录像,发现在当日下午16时左右有两名陌生男子撬开了工厂大门,大门遭受到严重的毁坏,现已无法正常使用。申诉人为购买工厂大门花费2万余人民币,为追偿损失,申诉人于2023年1月7日前往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惠新派出所(以下简称“惠新派出所”)进行报案,惠新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办案民警随即前往工厂勘查现场环境,发现撬门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亦在现场,于是便要求嫌疑人回去录口供,然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也没有立案,此事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申诉人多次要求惠新派出所给出不立案的理由并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相关工作人员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申诉人无奈之下,于2023年2月22日拨打“12345”便民热线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然而申诉人左等右等,近一个月才得到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仲恺惠环惠兴(新)派出所不予立案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惠新派出所民警已告知您物权所有人存在纠纷,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惠新派出所民警已告知您调处结果。仲恺公安分局2023年3月13日。 申诉人看到该回复结果后再次感到失望与绝望,申诉人为了维权几经周折,不辞辛苦,不仅找到资产评估机构对工厂大门进行资产评估,还对受损大门的后续更换、维修事宜向卷闸门店进行了咨询,申诉人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足以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惠新派出所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两名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申诉人的厂房大门,现厂房大门已无法修复,在功能及其用途上已然失去了其应有价值,需要再次更换,对申诉人造成的损失已达五千元以上,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应于立案。 其二,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本案基于“12345”平台回复,明显确定公安机关拒绝刑事立案,故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保障申诉人依法请求立案监督的权利。 综上所述,申诉人申诉理由充足、证据充分,还望贵委还申诉人一个公平,给贵委工作上造成的负担申诉人深表歉意,还望理解。 漫漫维权之路,申诉人必将一追到底。 此致 惠州市公安局 申诉人: 日 期: 2023 年 3 月 30 日
2023-03-30 11:34:22.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请求惠州市公安局对惠新派出所对立案人员不作为予以处理】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查,该案惠新派出所已行政受理,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如有新的进展办案民警将及时告知您,您可拨打惠新派出所电话:0752-2603069咨询。仲恺公安分局
2023-04-21 09:58:05.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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