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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便民惠州如此不便民? 投诉单号 29230424145548061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区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4-24 14:55:49.0 答复时间 2023-05-08 09:39:53.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城区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便民惠州如此不便民? 诉求内容:便民惠州是否口号喊喊而已?--投诉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 2023年4月24日,其驾驶车辆在城区江北街道旺岗路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事故原因交警判断为小车变道未注意后方电动车,导致电动车急刹车自行摔倒,电动车驾驶人轻微擦伤,并未出现人员较大伤亡且双方车辆并未接触。双方对此结果有异议,交警就说移交事故中心,需要扣车。询问交警多次,在已经能通过监控判断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下还需要扣车吗?且最重要的是此次事故并非车辆相撞,扣车的意思何在?根据我国交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本事故已经有监控记录证据(交警已明确看过监控),扣车除了对当事人出行和企业经营造成影响,还有什么意义?参考其它城市推行简易事故“不扣车” ,一般事故“少扣车” (上海交警推出交通事故处理8项便民利企措施,。这才是便民的行为。而现只要认定需要移交事故中心处理就得强行扣车,对当事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针对此事,我有以下几点诉求反映如下,请相关部分及时、公正处理: 1)扣车问题一:当时我已咨询110关于如此简易事故,可以扣车,也可以不扣车处理。这位交警不顾当事人的诉求强行扣车。请问这种轻微事故,现场民警已查看现场,并拍照及调取监控后还需要收集证据吗?如不需要,请及时通知放车。 2)关于扣车问题二:由于简单粗暴的执法,强制扣车给当事人带来生活的诸多不变以及扣车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此责任该由谁承担? 希望相关部门能认真对待此事,不要让这样的不便民措施影响惠州便民口号。
2023-04-24 14:55:49.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事故处理不便民】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2023年4月24日,辖区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称:在江北街道旺岗路有一辆小型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云山中队执勤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划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理。但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为确保责任认定公平、公正,依据《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现场执勤民警对此(扣车)均有向双方说明情况,希望市民予以理解。关于您反映的扣车期间保管费用问题,惠州市区(惠城、仲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暂扣车辆拖曳保管工作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交警支队各直属路面大队委托的保管场已不向交通事故当事人收取暂扣车辆保管费、拖车费。感谢您对交通管理的监督和建言,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05-08 09:39:53.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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