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投诉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 投诉单号 | 29230519105447472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区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5-19 10:54:47.0 | 答复时间 | 2023-06-09 16:42:0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大亚湾管委会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投诉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诉求内容:本人在22.04.26日依法举报一超市销售过期食品、12315编号1441**********426****4827,办案人员在22.05.13日就在举报系统上告知已现场没收过期食品、已立案,但致23.05.30日该机关都没有告知举报人收取奖励,(一)已严重违法《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五条:依照法定限期内办理、并告知举报人收取奖励。一百四十五条:慢作为、假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监督权。
(二),依《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举报日起90天内结案、复杂的可向上级申请延长30天、并告知举报人。
(三),依《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结案后30天内,通知举报
人收取奖励。
二,综上、该部门已违反了上述三项,有意触犯了《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请求上级整治知法犯法行为。如下附件,盼电话或书面回复。
2023-05-19 10:5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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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14413250020220426****4827),我局已根据相关线索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该案已于2022年8月12日结案,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及《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并于2022年8月23日信访人到澳头所申请投诉举报奖励(另案)时现场告知。我局认为,对该案查处合法合规,不存在您反映的相关问题。2023年6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您的联系电话以短信方式告知调处结果。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9 16:4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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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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