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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退休人员医保问题 投诉单号 3023031722075516101
类型 咨询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3-17 22:07:55.0 答复时间 2023-03-23 09:25:53.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退休人员医保问题 诉求内容:本人于2022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根据惠府【2021】1号规定的享受医保待遇条件为:2022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累计缴费年限240个月。本人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期限,选择每月继续缴纳医保直至缴满规定期限为止。这个月发现2023年1月开始社保卡账户都没有返过钱,想着每月有准时缴纳医保,怎么账户的钱突然就停了?带着疑问去到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局窗口咨询,却被告知退休人员选择每月缴交医保的,账户不再返钱。一次性趸交的才有得返。未达到规定缴费期限的退休人员每月缴纳的医保基数比在职人员缴费基数还要高,缴纳金额还要多,在职人员每月有得返,退休人员却没得返。制定这个政策目的是为了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期限的退休人员都选择一次性趸?这是什么道理?我想问一下:制定这种政策有考虑过公平性和合理性吗?对于不合理的政策是否应及时修正?
2023-03-17 22:07:55.0
诉求附件 微信图片_20090101001401.png
答复意见
尊敬的参保人: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人员缴费标准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第十条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我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缴费基数按省政策执行。参保人在继续缴费期间可选择变更参保险种(如:参加统账结合/原综合医保的可以选择变更为单建统筹/原住院医保),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规定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情况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第十条明确了“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我市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一是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结构。在职职工单位缴费不再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构成调整为: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存款利息组成,不再依据不同年龄段从单位缴纳部分的医保费中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调整为按定额划入。二是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水平。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在原有保障的基础上提升了待遇水平,不设起付标准,提高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次最高限额和报销比例。 也就是参加统账结合的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是其个人缴费部分(即2%),单位缴费部分(5.6%,含生育保险费率)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是按单位缴费费率(统账结合5.1%、单建统筹2.2%,不含生育保险费率)缴纳,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未缴纳个人费率2%,因此不划入个人账户。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2023-03-23 09:25:53.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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