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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赴日职工的社保工资处理 投诉单号 30230328194633737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3-28 19:46:34.0 答复时间 2023-04-03 17:11:32.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赴日职工的社保工资处理 诉求内容:背景:本人在惠州一家日资企业工作六年(正式职工),今年准备外派到日本母公司工作一年,期满返回惠州公司。 日本公司按照派遣标准,提供生活必须的费用作为本人工资,原则上惠州公司不再支付工资(可个别调整)。 问题1:赴日期间,本人劳动关系是否仍属于惠州公司? 问题2:如果属于,惠州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不低于惠州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给本人?并且继续缴纳五险一金? 问题3:如果不属于,相当于无赔偿的解除劳动合同吗?应该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呢? 此外,请问是否有对驻外人员的社保工资处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等候您的答复,谢谢!
2023-03-28 19:46:34.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支持和信任。您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该法。因此,若您与惠州用人单位(以下简称“该单位”)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合同尚未依法解除或终止,则视为您与该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若您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您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该单位确定您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前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你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相关经济补偿问题,适用《劳动合同法》。 如有侵权,您可持身份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如有争议,您可持身份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特此回复。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您于工作时间来电咨询,电话:2789352。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4-03 17:11:32.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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