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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法典第278条,是参与送达信息2/3张?还是投同意票2/3张? 投诉单号 30230412154511009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4-12 15:45:12.0 答复时间 2023-04-17 17:58:28.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民法典第278条,是参与送达信息2/3张?还是投同意票2/3张? 诉求内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解读: 2/3参与表决, 绝对不是2/3投票! 道理非常简单, 如果2/3投票,会议才有效, 那就意味着 1/3不投票,会议就无效。 也就是说 这1/3的少数人,就可以决定2/3的多数人,这不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2/3参与表决,绝对不是2/3投票的意思。 合理的解释只能是,2/3参与表决,就是至少2/3的表决票要送达,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全国关于业委会成立案例,法院也有相关判决书2021浙0105民初4474号、2021沪0112民初32511号,也证实为2/3参与送达信息,而惠州市地区偏偏误解为2/3为同意票才算达标?全国一条法律文规变成双向解释?
2023-04-12 15:45:12.0
诉求附件 mmexport1681211086770.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民法典第278条,是参与送达信息2/3张?还是投同意票2/3张?】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国家颁布,解释权在国家有关部门。为减少业主等有关物业管理活动各方的争议,惠州市正在推广使用业主大会会议电子投票表决制度,按照我们的理解,业主浏览过表决议题即视为参与。 如有疑问,您可致电承办单位电话0752-2898620咨询。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4-17 17:58:28.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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