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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复收取物业费 投诉单号 30230419144647924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4-19 14:46:48.0 答复时间 2023-05-10 15:28:4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重复收取物业费 诉求内容:申诉书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是仲恺高新区潼侨镇海伦艺境花园、陈江街道钱隆樽品花园的业主,现就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存在与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冲突,涉嫌重复收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特来件申诉,请贵局给予肯定回复。事实与依据:1、依据我业主与商品房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条前期物业管理(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2、依据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3、依据我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公共区域照明费、水费、电梯费等公摊及房屋共用部位的费用”。4、自房屋付交到今,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一直在收取我业主公共区域的公摊水电费。5、现我业主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公共区域照明费、水费、电梯费等公摊及房屋共用部位的费用,该协议的签订违反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再次收取公摊费属于重复收费,这严重侵害了我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此我业主恳请贵局裁定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摊费的合法。6、如贵局裁定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摊费合法。请问贵局该公摊费的收取是否需要物价部门行政审批许可?7、针对小区收取公摊费,我业主将依法向物价局申请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不限于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2023-04-19 14:46:48.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3023041914464792401】事项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关于您反映的小区收费问题,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惠州市只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通过物业合同等方式约定。此外,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在售楼前需将项目相关费用价格进行公示告知,公示内容包括业主入住前和入住后收取的各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予以约定。关于公摊费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确定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此外,根据《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五条“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路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可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的规定,如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用房、停车场、经营活动等用水用电向业主公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我中心要求物业公司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并要求物业公司依法依规收取费用。我中心责成物业公司加强管理,加强与业主沟通,做好业主解释工作,提升服务意识。 若您对此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咨询:0752-3271266。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
2023-05-10 15:28:4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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