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帮帮忙-首页


管理工具
添加精选 站长意见 关闭评论
添加收藏
标题 惠州市江湾南岸物业公司损害业主权益问题 投诉单号 30230527105726415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5-27 10:57:27.0 答复时间 2023-06-16 10:26:52.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市江湾南岸物业公司损害业主权益问题 诉求内容:1、物业公司对江湾南岸2期地下2层车库以给商户留车位为由建隔墙围闭了近三分之二大车位,侵害业主停车权益,也影响了视线、通风采光。 2、未经业主同意对外出租小区游泳池,影响了业主安全。 3、物业收费和服务标准不成正比,收费高、服务少、管理差。 4、住建局物业科要履行职责,对物业公司-沈阳佳尊物料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违反惠州物业管理和车位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2023-05-27 10:57:27.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惠州市江湾南岸物业公司损害业主权益问题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6月15日,电话联系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就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物业服务企业交谈交换意见。该负责人表示,1、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了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作为管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价格为高层住宅每平方米2.8元、商业为每平方米4.0元,多层每平方米3.8元。2.关于收取高额物业管理费,管理不到位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按时交纳。《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相关费用。3.小区共有部分收益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共有物业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向全体业主公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项目、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4.关于小区游泳池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游泳池产权属于开发商,不属于共有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加强外来人员出入登记管理。5.关于交纳物业管理费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业主应当依法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高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依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依法催交。6.关于该小区地下室违规建设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发现违规现象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规定执行,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有关执法部部门处理。 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6-16 10:26:52.0
答复附件
站长意见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网友留言 发表留言

发表留言:

联系站长:904186871@qq.com
请把相关问题发送到邮箱并附带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