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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诉讼环节 投诉单号 30230601223851343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6-01 22:38:52.0 答复时间 2023-06-06 09:46:30.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中级法院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诉讼环节 诉求内容:你好,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为之前我劳动场所一个公司存在两张营业执照,也有两个法定代表人,具体用工单位并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一些我已经依法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已经有结果。但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公司存在两张营业执照,但实际劳动场所是甲方的公司,并非是乙方的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劳动服务,但甲方认为我仲裁错误公司主体,认为是我给乙方进行劳动服务。 不理解的是,既然双方并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作为双方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咨询: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2023-06-01 22:38:52.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赖*涛: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收悉,您可以拨打法律服务热线12348进行咨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06 09:46:30.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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