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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前期物业收取公摊费用的问题 投诉单号 30230605102215947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6-05 10:22:16.0 答复时间 2023-06-16 16:20:5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前期物业收取公摊费用的问题 诉求内容:本人2019在惠阳区淡水水岸新天购买住房一套,房屋坐落位置: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白云坑内环路56号水岸新天中心二期*幢3**号, 房屋面积:98.42平米,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5月21日。自收房后,物业公司反复催收公摊物业费。在全国别的省区,从来没有公摊物业费这一说法,业主仅按建筑面积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说这是当地政府的规定。特咨询,在全国经济最发过的省区,还有收取公摊物业费这一规定吗?
2023-06-05 10:22:16.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您反映关于前期物业收取公摊费用的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调查,惠阳区淡水水岸新天中心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公摊费主要包括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路灯等公共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该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全体业主按面积分摊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六条第四项中已明确约定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有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该小区公摊费具体分摊情况已在入户大堂公示栏作了公示,若你对分摊情况仍有疑问,可到物业公司查核具体分摊明细。如你仍有疑问,可拨打我局办公电话0752-3391993咨询。 2023年6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你相关调处情况。 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责成物业公司履行做好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日常的工作;充分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及时改进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配合相关部门调处理工作,做好业主沟通解释工作。已要求物业公司做好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如有疑问可致电惠阳区住建局物业所(联系电话:0752-3361869)。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6-16 16:20:5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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