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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惠州市养犬条例(草案)》违背宪法 投诉单号 30230608230814282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6-08 23:08:14.0 答复时间 2023-06-09 16:48:47.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司法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投诉《惠州市养犬条例(草案)》违背宪法 诉求内容:投诉养犬条例草案第十五,十六条在无上位法依据下,擅自禁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予以修改。 《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授权关于“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的内容,属于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款,但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应当修改为直接修改为“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的,应当由成年人采用锁链、绳索牵领或者其他措施对动物进行直接有效的管护,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所携带动物的排泄物。”。 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由于无上位法规定禁止在广场绿道碧道内进行遛犬行为,条例作为规范性文件也不得在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加重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因此不宜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禁止将宠物引入公园绿道并非基于安全理由与秩序维护的规定。 公园一刀切禁止广大市民群众文明遛狗携带无攻击性的合法办证陪伴犬是一项过度限制所有公民(包括宠物主人)在特定地点的行动自由的措施。 文明对待动物,依法对待动物,是生态文明法治化实现的重要标志。 拥有狗的人有权在所有人都可以进入的区域与狗一起散步,只要宠物主人清理好宠物排泄物以及妥善控制宠物便可以共享绿道环境,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基础。 目前《养犬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和十六条对养犬人口过于严苛,达不到规范管理的目的,不符合立法的人与犬只和谐共处和谐共生和谐共存的宗旨。 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请删去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条款。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单身人口增加、人均寿命延长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饲养宠物。饲养宠物对于独居者、老人是很好的陪伴,能有效缓解郁闷、打发闲暇时光,藉此带来快乐、填补情感缺失,有效补充人们在人际关系中的缺憾。 要求删去法定禁止区域(四) “纪念性公园” “历史名园”“烈士陵园”等作为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场所,对改善犬只生存活动环境、促进城市人犬共融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增加附加条款。 四)烈士陵园、纪念性公园、历史名园、文物保护单位、设有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 主要问题在于第四条,目前惠州公园许多都有设立烈士陵园纪念碑,纪念性公园也是,目前惠州各大公园都属于纪念性公园,历史名园也是,目前基本惠州公园都属于历史名园,以及设有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这点也另市民困惑,请问风景名胜区是否拥有开放犬只入内的权利?如果有希望可以名列出来,因为目前惠州景区基本都有禁入标识,我们希望景区可以满足携犬人的需求,可以有条件的允许市民携同宠物入内。 因此第四条的部分场所并不适合在法定禁止区域出现,因为如果这些场所禁止了,那么实际情况将会是携犬人没有任何的户外公园可以进行散步,需要考虑携犬人的基本需求,遛狗是养犬人群最基本的需求,起草的时候必须考虑携犬人的遛狗需求,而不是一味的禁止。 因此我们希望删去烈士陵园,纪念性公园,历史名园,设有进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 并且修改第十五条条,规范市民群众携犬进入纪念性公园,历史名园,烈士陵园,风景名胜区的方式。 第十五条之一:【携犬人进入纪念性公园,历史名园,烈士陵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为规范要求】 携犬人应采取妥善措施管理好准入犬只,以牵引或在携犬人有效管理范围内进入,应防止犬只伤人,妥善处理好宠物粪便,以保证环境卫生。 法定禁止区域对市民与犬只过于严苛,不利于规范管理,达不到立法目的,剥夺了人宠共融风景名胜区的理念,无法营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主题思想。
2023-06-08 23:08:14.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文先生:您好!意见已收悉,诉求内容将在条例立法中作为群众意见予以考量。回复部门: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承办人:陈慧芬,联系电话:0752—2882093。
2023-06-09 16:48:47.0
答复附件
站长意见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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