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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不作为。 投诉单号 30240904133109647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9-04 13:31:09.0 答复时间 2024-09-25 08:55:1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不作为。 诉求内容:本人上午11:10分左右向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农村农业部提交资料,申请行政事项,向工作人员提交了资格成员认定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等资料,工作人员收我资料后,不出具回执!我要求给我接收回执,办事没有回执将没有时效约定,所以我必须要求出具接收我资料的回执,行政事项流程是必须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回执的,街道办是否受理是另一回事,接收回执必须要给我,否则可以一拖再拖!我将无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作人员不但不开接收回执,还说什么东西那么噶世,要回执。本人有录音有录像!如有假,附所有法律责任!本人现要求淡水街道办出具接收我提交资格申请认定书回执。
2024-09-04 13:31:09.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你好!关于你反映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不作为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情况回复如下:你系土湖村龚屋小组村民,2024年9月4日上午11:00首次到资格认定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期间,工作人员还未来得及全面审查你儿子邹*安、邹*富,告知其先将材料收下,如有需要补充的材料会一次性告知,其要求出具收取材料回执,工作人员告知因为工作组没有公章,所以没有收取材料回执可出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时需要出具受理回执,故工作组未向你出具资格认定申请资料的受理回执。关于收取材料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问题,工作组已与相关工作人员核实,该工作人员在收取材料之时说了句客家话的口头禅,并无特殊含义,我街道已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整改,以专业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此外,工作组工作人员经审查邹*安、邹*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申请材料,发现你仍欠缺必要材料:邹*安、邹*富母亲杨*菊的户口本复印件以及你未在母亲杨*菊原籍所在地未享受集体成员待遇的证明。工作人员已于9月9日去电一次性告知你以上需补充的必要材料。如有疑问,可致电淡水街道农业农村办:0752-3352381。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
2024-09-25 08:55:1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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