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惠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为难群众、刁难群众一事信访 | 投诉单号 | 30240921105208153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9-21 10:52:08.0 | 答复时间 | 2024-10-09 16:50:3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中级法院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惠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为难群众、刁难群众一事信访
诉求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柯*松,本人根据最高院规定2024年8月29号在电脑上通过广东省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线上立案,并向惠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柯*松诉惠东县大岭祥配便利店一案),但惠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看我人在外地,非要我到窗口立案,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起诉个体经营户只需要提供基本信息即可,但立案庭法官非要我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法院门口写着为人民服务,却存在严重刁难群众,想方设法的为难群众,处处给群众设卡。之后9月6号我把立案材料邮寄至立案庭窗口,立案庭至今都没有给我立案。请有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如需调查取证请与我联系139****3653。
2024-09-21 10:5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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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惠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为难群众、刁难群众一事信访”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9月1日向我院网上申请与惠东县大岭祥配便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我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9月2日审查时发现你提交的材料缺少被告的主体信息(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以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予以退回,同时短信告知你需补充相关材料。你当日在网上重新提交了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我院于9月6日审查通过决定立案,并短信告知你符合立案条件,需在七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我院立案庭。
我院于2024年9月9日收到你邮寄的纸质材料。在对纸质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案缺少被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电话告知你,你表示无法取得经营者信息,考虑到你难以取得被告经营者身份信息,我院工作人员表示可开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用于你到相关部门调取被告经营者信息,但该补正材料告知书需你本人过来签名才能开具,你拒绝到现场,并表明自己不可能去调取。我院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本人不方便调取可以邮寄一份调查取证申请到我院,由我院到相关部门调查。我院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你邮寄调查取证申请书,并于9月27日将调查取证材料送达给惠东县行政服务中心。该中心当日即将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反馈我院。我院收到上述材料后,于9月30日移送诉前调解,经征询你不同意调解后于10月8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我院要求你提交被告的主体信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故意为难群众、刁难群众。
特此回复!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2024-10-09 16: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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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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