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龙门县行政复议弄虚作假、故意刁难、压案不立 | 投诉单号 | 3024123002014839201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投诉时间 | 2024-12-30 02:01:49.0 | 答复时间 | 2025-01-04 08:57:32.0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司法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龙门县行政复议弄虚作假、故意刁难、压案不立
诉求内容: 本人(申请人、以下同)于今年11月8日下午在龙门县林业局门卫室收到龙门县行政复议办邮寄送达的《送达回证》及《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后,认为其办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拖延立案、压案不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为此,本人于次日凌晨及同月11日分别向本政府网站的市司法局投诉,要求其办依法撤销《送达回证》及《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并依纪法给予立案等。其办人员对两次投诉回复,属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其一,本人是11月8日收到其邮寄送达的《送达回证》及《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而非11月6日。其二,其以“分开再提起复议申请”为由,已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加以分析两被申请人《限期拆除通知》内容载明的“联系电话号码”及《公告》,从表面上看似一个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两个部门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本人已重复解释多次,无需分开再提请复议申请。其办工作人员可能是眼睛有问题的。其三,本人当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系当面递交一式三份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其办于《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里面谎称:收到一份。
综上,请惠州市司法局督办该案,责令其办依法立案、作出决定书给本人。
2024-12-30 02: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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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附件 | 无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你投诉龙门县行政复议弄虚作假、故意刁难、压案不立的问题收悉。经查,现答复如下:
龙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你向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内容系你不服龙门县人民政府龙城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拆除通知书》以及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发执法局于2024年9月3日作出的《公告》申请行政复议,并当面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因你系对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不服,则应当分别提交两份不同的行政复议申请。关于你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如不服龙门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可以龙溪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龙门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关于你的第二项复议请求:如不服龙门县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公告》,可以龙门县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被申请人,向龙门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龙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已于2024年11月6日向你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但你至今仍未向龙门县人民政府补正材料,如你希望通过行政复议的渠道解决行政纠纷,请依法及时向龙门县人民政府补正相关的材料,如超期未补正相关材料,将面临超过复议期限的风险。
感谢你对我局工作支持。
承办单位:惠州市司法局
2025-01-04 08:5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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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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