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惠州睦南道案件处理问题再次求助 | 投诉单号 | 3025012111234858401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投诉时间 | 2025-01-21 11:23:48.0 | 答复时间 | 2025-02-07 14:55:43.0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委办公室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睦南道案件处理问题再次求助
诉求内容:1、根据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1322民初3965号,判决案件受理费3803元,原告(本人)承担225元,被告惠州睦南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78元。本人向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退回由本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78元,至今未退回。
2、根据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2023)粤1303执恢622号,告知案件无法执行,可该被告单位及其股东单位、实控人在全国范围内已发生超过200多户业主、欺诈金额超2千万,并且统一移交至惠阳区公安局以刑事案调查中,在本案执行中,法院未主动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调取刑事立案案件具体情况,执行实控人。
3、据了解大亚湾人民法院在2024年5月已向惠阳经侦调取了该案件档案信息,并成功执行了实控人财产,希望惠阳人民法院、博罗人员法院可联合参考该案例的操作对上述案件进行解决。同时同步各受害业主解决该案件的渠道及方法。
2025-01-21 11:2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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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附件 | 无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惠州睦南道案件处理问题再次求助】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院干警于2025年1月22日17时通过电话告知您,针对您提出的(2022)粤1322民初3965号案件退费事宜,我院工作人员并未收到您提交的退费材料,因我院需核对书面退费材料,请您后续向本院寄交,您表示清楚明白。
承办单位: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市民, 您好,关于您投诉惠州睦南道案件处理问题再次求助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关于申请执行人练*琴与被执行人惠州睦南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32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一、惠州睦南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装修款39266.7元及支付违约金13800元给练*琴。二、惠州睦南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27215.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练*琴,三、案件受理费3803元,由惠州睦南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78元。因惠州睦南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练*琴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2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1303执4250号。因(2022)粤1303执4250号为多个执行依据并案执行,为便于案件管理,本案将对案件进行拆案处理,再由法院恢复案件执行,我院对本案作终结执行结案处理。我院于2023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粤1303执恢622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我院已告知您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 如有疑问,请联系案件承办人员,联系电话:0752- 3913395。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5-02-07 14:5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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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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