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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委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 杨国平兄弟二人把持村级政权,以权谋私, 企图私吞五千多万元集体山林补偿款的 举 报 投诉单号 31230501151143085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5-01 15:11:44.0 答复时间 2023-05-25 09:30:1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委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 杨**兄弟二人把持村级政权,以权谋私, 企图私吞五千多万元集体山林补偿款的 举 报 诉求内容: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属于国家认定的革命老区,中洞村委新村(原:苏松村)曾经涌现出为党的革命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2021年为了扶持老区发展,造福老区人民,国家决定兴建惠州中洞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需要占用、租用、征收新村村民小组山林土地,广大村民表示支持和欢迎国家建设项目落户。 但是现任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杨**和现任村民小组长杨**系亲兄弟,同时,还有他们的另一个亲兄弟杨**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理财小组成员,存在明显的“家族化”倾向,其家族在村里一手遮天。 特别是哥哥杨**以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身份,把持村集体经济及资产管理权;弟弟杨**以村民小组长的身份,把持村行政管理权。 中央和省市文件明确规定,要全面实行村级班子成员任职回避制度。在村级干部换届中对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村级班子中同时担任村干部,坚决避免村级领导班子“家族化”。 新村的村民小组长和经济合作社社长由亲兄弟担任的“家族化”问题,公然违反了以上规定,但高潭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却对此视而不见,长期默许并纵容这种违规现象的存在! 在惠州中洞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租用、征收新村村民小组山林土地的过程中,杨**利用其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机会和特权,居然主张被征地范围内“五马归槽”的2500多亩林地/林木(青苗、附着物)等属于其家族私有,企图私吞、霸占5000多万元的山林青苗补偿款。 但事实上,早在2011年林改时,政府已明确将新村村小组包括安龙坪至五马归槽地段在内的8865.3亩林地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等“林地四权”均确权在新村村民小组集体的名下。对此,有2011年政府颁发的【惠东林证字(2011)第2010008075号】的《林权证》及其附图等为证 而且,杨**是2011年林改的操办者和经手人,其经手办理的惠东林证字(2011)第2010008075号《林权证》及其附图均证实包括“五马归槽”在内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归村集体,并特别注明:“林改方式:集体股份经营未流转”。“未流转”充分说明了当时的山林状况(未承包、未出租)。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因此,2011年的惠东林证字(2011)第2010008075号《林权证》是认定和处理林权具有最高效力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最高凭证。 现在,为了一己私利,杨**就出尔反尔,自食其言,强词夺理,与山林调处小组的一帮人互相勾结,里应外合,把《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视作废纸,明目张胆的侵吞村集体的巨额利益。 新村的村民小组长杨**面对村集体的公山被私人侵占、村集体利益被外村人强占等严重事态,竟然失职渎职、消极应付、无所作为,既不向法院起诉,也不积极维权,令村民失望之极。 杨**身为新村的经济合作社社长,本应维护村集体利益,为全体村民/社员谋幸福。但其所作所为已经是完全丧失了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基本条件。 因此,特请求上级领导高度重视,严肃查处,为民做主: 一、立即撤销杨**所担任的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职务,及时召开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员大会,依法重新选举社长; 二、立案调查杨**利用职务之便使其家族企图私吞“五马归槽”集体山林及相应青苗附着物补偿款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维护2011年惠东林证字(2011)第2010008075号《林权证》的法律权威,确认“五马归槽”属于村集体所有。 因为被举报人杨**与当地镇政府及山林调处小组的人员私交甚好,关系密切,此案不可转交由当地镇政府或调处小组处理,以防止他们之间互相包庇,串通一气,以权谋私!
2023-05-01 15:11:44.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 你于2023年5月1日通过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反映如下:“一是惠东县高潭镇中洞村委新村小组现任村民小组长和现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均由亲兄弟两人分别担任,存在明显的“家族化”倾向;二是在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租用、征收新村村民小组山林土地的过程中,杨**利用其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特权,居然主张被征地范围内“五马归槽”的2500多亩林地/林木(青苗、附着物)等属于其家族私有,企图私吞、霸占5000多万元的山林青苗补偿款”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关于村小组长和经济合作社社长任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相关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法人资格,而村小组隶属于村委会,不是一级组织,在没有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活动的前提下,不具备法人资格;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综上所述,村小组和村经济合作社并不是同一个村级组织机构,且不存在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法律对其干部也没有明确禁止不能由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担任。另外,该村现任村小组长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均系依法依规依程序选举产生,如果村民对此任职有意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相关规定,通过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合作社成员会议来表决罢免现任干部或改选其他人。二、关于你反映杨国平利用职务之便使其家族企图私吞“五马归槽”集体山林及相应青苗附着物补偿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我们对此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请你向有权处理的纪委监委提出。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高潭镇综治办
2023-05-25 09:30:15.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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