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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名举报罗**失职渎职 投诉单号 29250131224435660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区县信箱
投诉时间 2025-01-31 22:44:35.0 答复时间 2025-02-24 18:00:43.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城区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实名举报罗**失职渎职 诉求内容: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实名举报惠州市惠城区文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罗**严重失职渎职。该单位地址为惠城区文昌一路2号帝景湾三期三号一楼。 2025年1月16日,我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华贸天地3楼正常行走,被惠州市惠城区新珂莜服装店违规招牌绊倒,腰部受伤。该服装店铺工作人员不仅未予救助,还恶意报警诬陷,对我身心伤害极大。 1月22日,我投诉要求新珂莜服装店与惠州华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70.5元医疗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希望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涉事方,并责令商场加强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1月24日,我通过我的惠州民意直通车查看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办事处的回复,称“经调处”,商家拒绝协调,建议我走法律途径维权。然而,经我向政府部门多方面核实,此回复系罗**本人上报,自投诉后,文昌社区居委会及江北街道办事处无人与我联系,“调处”纯属虚构。 “调处”理应包含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组织协商等一系列工作流程。罗**作为文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自始至终未与我进行任何联系,也没有开展调查、协调等基础工作,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调处”过程,却如此上报,严重违反了工作规范。 罗**这种行为是对工作实际情况的隐瞒与虚假陈述,违背了政府部门应秉持的诚信原则,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与形象。 此种不实表述可能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工作等相关规定。若因这一不实回复导致我的权益进一步受损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当我主动致电与罗**沟通时,他故意歪曲我的诉求,只提及赔偿费用,对我要求严肃处理涉事方、责令商场加强管理等其他合理诉求置若罔闻,无视《信访工作条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责,处理方式简单粗暴。 罗**的失职渎职行为,不仅使得我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还让我遭受了二次伤害。我恳请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严肃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追究罗**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谢谢! 2025年1月31日
2025-01-31 22:44:35.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29250131224435660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社区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该门店确有放置招牌,且该侧所有商铺均有放置招牌。对反映的相关案件内容无异议,路人摔倒及报警事件事实清楚。但华贸物业及店铺店长认为当事人属成年人,不应在走路过程中使用手机导致迎面摔倒要求赔偿。华贸物业、3104商户表示拒绝协调,依照民事调解法等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工作人员并无过错行为。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办事处
2025-02-24 18:00:43.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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