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虚假宣传、引人误解 | 投诉单号 | 30230307183847628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3-07 18:38:47.0 | 答复时间 | 2023-03-30 08:54:3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虚假宣传、引人误解
诉求内容: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罗县**美发店和博罗县***美容院公园路店使用虚假和引人误解方法推介销售不具备袪斑功能化妆品,欺诈举报投诉人,同时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价格法》请求依法调查处理。
2023-03-07 18:3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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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虚假宣传、引人误解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博罗县罗阳镇中园小区惠雅轩A座116号门店的博罗县**美发店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如下:
1.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未发现使用医疗器械;
2.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故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的主体应该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3.执法人员在该店一楼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化妆品,化妆品均避光常温存放且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
4.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外墙挂有价格表。检查该店二楼经营场所墙壁上发现挂有三幅广告栏,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其立案调查。
二、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博罗县罗阳街道九村社区上博小组路下(土名)地段的博罗县***美容院公园路店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情况如下:
1.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未发现使用医疗器械;
2.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故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的主体应该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3.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的左侧发现有货柜展示架,在货架上摆放有化妆品:优滋美白祛斑霜4盒,现场发现该化妆品贮存条件符合要求。由于该店当事人出差无法到达现场,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该化妆品的进货台账,后续我局将跟进调查了解。其余在货柜上摆放的均是化妆品空盒子。
4.在该店进门收银台上发现有价格表。在该店收银台后侧墙面,发现有广告标语:“婷** 美容美体皮肤管理 遇见最美的自己 爱生活 爱自己”,现场没有发现有违法的广告标语。
2023年3月29日15:05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办公电话6212081拨打您电话告知办理情况,您表示已知悉。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9日
2023-03-30 08:5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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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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