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企业员工长期病假已即将医疗期满企业如何处 | 投诉单号 | 30230317100047101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3-17 10:00:48.0 | 答复时间 | 2023-03-21 11:26:11.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企业员工长期病假已即将医疗期满企业如何处
诉求内容:我司现有一名员工于2022年3月1日入职,但自去年12月26号因病开始休假,我司在其休病假期间正常为该员工购买社保、发放病假工资,但员工由于身体原因仍然在住院,但医疗期已届满,作为中小利润微薄企业,企业现已经无力承担员工持久的病假及社保支出,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给员工发放《返岗通知书》通知员工返岗,若员工无法返岗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2023-03-17 10:0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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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支持和信任。您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特此回复。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您于工作时间来电咨询,电话:2789352。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3-20
2023-03-21 11:2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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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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