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宝安虹海湾一期非法改变架空层设计权属 | 投诉单号 | 30230408183049877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4-08 18:30:50.0 | 答复时间 | 2023-04-27 15:28:15.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宝安虹海湾一期非法改变架空层设计权属
诉求内容:架空层未经报建审批封闭作为民宿出租,但从未单独进行过权利登记,故无法改变其作为架空层的属性,其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存在,并非独立的房屋主体,与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性质相同,应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当开发商将新建住宅全部出售之后,公共设施的权属亦应随房屋主体转移并归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单独保留架空层的使用权,宝安鸿基作为开发商无权继续占有使用。
《民法典》第273、274条及其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小区内的绿地、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归全体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首层架空层、屋顶平台等。故此次《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架空层权属的认定,为全体业主就架空层享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023-04-08 18: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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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宝安虹海湾一期非法改变架空层设计权属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现场核实,发现虹海湾一期架空层存在被使用情况。经向开发商、物业了解,其表示业主在购房时有具体约定。请您向开发商了解、进一步协商。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
港口综治中心
2023-04-27 15:2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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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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