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发生工伤且新旧伤竞合时处理方式若干问题 | 投诉单号 | 3023041401135687501 |
| 类型 | 咨询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4-14 01:13:56.0 | 答复时间 | 2023-04-14 15:03:12.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司法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发生工伤且新旧伤竞合时处理方式若干问题
诉求内容:背景:
生产过程中受伤发生骨折,但患者受伤处存在旧伤。医疗报告显示旧伤导致腰椎神经损伤,而新伤仅为2处以下椎体爆裂性骨折。伤者当时表现的主要症状为腰椎神经损伤,而从医疗报告可见腰椎神经损伤为旧伤所致,新伤处已完成手术并需静养3个月后可愈。
问题:
1、若未能及时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无法明确此次受伤结果是重伤还是轻伤,也未能最终明确新旧伤对此次伤情各自的参与度,仅从医疗报告所示患者主要症状腰椎神经损伤非新伤所致,这种情况下生产经营部门是否需要报告辖区应急管理部门?
2、若经司法鉴定后,新伤仅导致轻伤,而旧伤导致原有重伤,这样是否需要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3、实践中这种竞合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赔偿责任?是否对新旧伤合并后能达到伤情对应的法定的赔偿金额扣减掉单纯减旧伤所能达到伤情对应的法定赔偿金额?还是在司法鉴定明确新旧伤的参与度后仅对新伤所能达到的伤情对应法定赔偿金额予以理赔?人社部门能否不经深入研究也不经伤情司法鉴定,仅依据当事人自行申请的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不区分伤残原因是新伤还是旧伤所致就按所属等级直接判定所在单位赔偿?
4、以上背景中,所在单位依据医疗报告所示两处以下骨折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条判断工伤仅导致轻伤而非重伤,未达一般事故认定标准,仅为一起普通的工伤或可能是劳务碰瓷事件。依据医疗报告,伤者主要症状脊髓损伤系旧伤所致。基于该情形且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或司法介入进行司法鉴定查明事实、避免可能被劳务碰瓷得逞,且按社会习惯也未有报告轻伤的先例也未有或因轻伤而受到处罚的案例,非出于所在单位主观故意而未及时报告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则该情形若被辖区行政部门认定为“瞒报”,并对所在单位开出100万元以上巨额处罚是否显失公平、有违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社会和谐?行政机关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法、理、情依据在哪?
2023-04-14 01:1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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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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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15: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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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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