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利妥昔单抗用于肾病医保报销 | 投诉单号 | 30230608173916373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6-08 17:39:16.0 | 答复时间 | 2023-06-14 17:03:1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医保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利妥昔单抗用于肾病医保报销
诉求内容:1. 6/7日收到惠州中心人民医院医院信息,去打第二针利妥昔单抗不能走医保报销(之前走医保报销打的第一针),说是收到省医保局要求,请省局督促惠州市医保局和医院执行省和国家的医保政策,此药属于医保目录内药品,已取消了原限制使用条件。属于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就说明已纳入医保报销,不存在“是否可以纳入医保”的问题。至于治疗何种疾病,医保部门充分尊重专业医师根据医学科学选择的治疗,不能干预。
2.惠州市医保局的解释是5月底发生了政策变化,所以存在后面不能走医保的情况,但是对于患者而已,一个疗程中的第一针已经注射了,因为不走医保患者经济原因不能继续注射第二针,因此而产生的生命危险谁来承担?人命关天,生命至上。任何政策都有过渡期,请政府考量。
2023-06-08 17:3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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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我市医疗药品目录按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其中利妥昔单抗注射液属于乙类药品,纳入医保报销比例为95%,需按说明书用药。
2.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上述五点必须完全满足,才能依法进行医保支付。其中第二点提及的“药品法定适应症”等同于目前获批的“药品说明书适应症”,如药品说明书上未注明该适应症,按照规定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利妥昔单抗注射液药品适应症适用于复发或耐药的滤泡性中央型淋巴瘤国际工作分类B、C和D亚型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的治疗。CD20阳性弥漫大B细胞性非霍奇金淋巴瘤DLBCL应与标准CHOP化疗 环磷酷胺、阿霉素、长春新碱、强的松 8个周期联合治疗。您家属的疾病诊断为肾病综合征,不符合该药品法定适应症,因而无法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如您对用药方案及相关药品报销有疑问,建议您咨询就诊医院的医保办。
6月12日,本机关工作人员与您电联了解情况并解释相关事宜,得到您的理解。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惠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06-14 17:0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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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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