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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投诉单号 30230609154215292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6-09 15:42:16.0 答复时间 2023-06-25 10:55:4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诉求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我是2月5日开始休产假的,2月7日因为是臀位问题导致剖腹产,按照相关规定是可以享受128天法定产假+80天(奖励假)=208天(带薪产假),所以产假结束时间是9月1日。我现在上班的公司,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6月底公司将迁移至肇庆,(属于跨市搬迁)。我们所签订的合同的工作地址是惠州。所以属于劳动法第四十项第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照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的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我们可以获得赔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我在网上看见有相关条例说哺乳期女员工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哺乳期结束即2024年2月6日(一年哺乳期),如果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哺乳期女员工可以拿到双倍经济补偿金,就是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 我想咨询下是不是有这个条例,期盼回复,谢谢
2023-06-09 15:42:16.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用办公电话(0752-6627738)致电您,您表示经济补偿金问题,已经跟公司协商支付期限。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6-25 10:55:4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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