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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城乡规划建设类 投诉单号 30230621111346174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6-21 11:13:46.0 答复时间 2023-06-28 09:43:1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城乡规划建设类 诉求内容:第一部分 城乡规划类 序号C101.64.1 C101.64.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中违法建筑面积是指未取得工规证建设的违法建筑面积这个理解,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话这个违法建筑面积指何意?(是指超过工规证建设的建筑面积吗?还是另指何意?请明示细化)。或者是指按违反条款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面积吗?
2023-06-21 11:13:46.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在民意直通车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等问题已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9月23日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第4.2.7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违法建设面积,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面积。 感谢您的来信,如有其他疑问,可致电我局了解(电话:0752-2801000),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单位: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6-28 09:43:11.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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