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请履行监督查处等法定职责 | 投诉单号 | 30240909140005128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9-09 14:00:06.0 | 答复时间 | 2024-09-18 16:13:5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水利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请履行监督查处等法定职责
诉求内容:惠州市水利局:
龙门县水利局的复函(附件1)、贵局的复函(附件2)答非所问、避重就轻,对严重影响第三人重大合法权益的事实避而不回复。尤其是龙水行处决字[2024]第1号,一个文号分别发给仙岛公司、嘉晋公司,既然调查认定项目手续完善,却又作出项目违法须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后矛盾,事实不清,看不明白,存在选择性执法等重大渎职职务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合法房产的灭失,严重影响第三人购房人依法维权,向惠州市水利局提出投诉事项:1、根据水利部令第55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惠州市水利局对龙门县水利局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履行监督职责;2、提供龙水行处决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2024-09-09 14: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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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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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请履行监督查处等法定职责】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就我局职能回复如下:
关于你反映〖龙门县水利局的复函(附件1)、贵局的复函(附件2)答非所问、避重就轻,对严重影响第三人重大合法权益的事实避而不回复〗的事项收悉。经核实,增江为龙门县管理河道,龙门红色水乡项目在麻榨镇增江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为此,龙门县水利局依法作出撤销《关于龙门红色水乡项目建设方案的意见》(龙水〔2017〕19号)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当事人(龙门县仙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嘉晋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龙水行处决字〔2024〕第1号),作出限期拆除妨碍行洪建筑物的决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具体情况请你向龙门县了解。
如有涉法涉诉相关问题,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感谢你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承办单位:惠州市水利局
2024-09-18 16:1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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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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