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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仲裁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投诉单号 30241006212125733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0-06 21:21:25.0 答复时间 2024-10-07 09:06:28.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惠州仲裁委员会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劳动仲裁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诉求内容:投诉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在审理惠湾劳人仲案字【2024】855号案件过程中,没有让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终止审理该案件,如果仲裁庭采信了未经质证的证据,必然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投诉人已将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记录在庭审笔录当中。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4-10-06 21:21:25.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来信反映的事项属涉法涉诉领域,建议您依法通过相应渠道进行反映,感谢您的来信!
2024-10-07 09:06:28.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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