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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截止至2024年12月21日的惠城区河南岸大坤金洲广场北面空地处施工 投诉单号 30241221082128700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2-21 08:21:28.0 答复时间 2025-01-09 09:03:1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委办公室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截止至2024年12月21日的惠城区河南岸大坤金洲广场北面空地处施工 诉求内容:关于截止至2024年12月21日的惠城区河南岸大坤金洲广场北面空地处施工单位行为,现在诉请(投诉)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现要求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对该施工进行原始监测记录、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以及噪音排放标准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如违规应予以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要求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检查该施工单位是否将噪音污染防治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是否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设置自动监测系统且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持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如违规应予以处罚。
2024-12-21 08:21:28.0
诉求附件 4.jpg 1.jpg 3.jpg 2.jpg 5.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截止至2024年12月21日的惠城区河南岸大坤金洲广场北面空地处施工】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前期,我执法人员协同河南岸街道环保办到达现场调处,要求施工方协调好施工时间,做好降噪措施。1月3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复查,现场打桩机已停止运行,仅剩一台挖掘机在进行作业,我执法人员现场打电话给您,因您未接听,未能跟您反映具体情况。据了解,该工程打桩工作已基本结束,后期施工噪音将严格管控。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及现场情况,我局要求该工地负责人加强环境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噪声影响周边正常生活环境。 承办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25-01-09 09:03:1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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