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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_不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是否表示可以替别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合的发票? 投诉单号 30241231165453917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2-31 16:54:54.0 答复时间 2025-01-14 10:40:4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税务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_不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是否表示可以替别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合的发票? 诉求内容:你好:关于之前咨询的问题回复,我有以下疑问:回复中多次提到不可以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那么是否表示,只要是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我就可以提他人代开发票呢?谢谢,以下是上次咨询的回复: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个人能否替他人的网店订单代开发票的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若有疑问可拨打我局联系电话:0752-8212366转7(仲恺区税务局),感谢您的支持!承办单位: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税务局】
2024-12-31 16:54:54.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30241231165453917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如有疑问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仲恺区办税服务厅作进一步咨询。承办单位: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税务局
2025-01-14 10:40:41.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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