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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主名册”是否应当包含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投诉单号 3025010213581114401
类型 咨询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5-01-02 13:58:11.0 答复时间 2025-01-06 17:41:1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业主名册”是否应当包含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诉求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报送“业主名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目前的执行的过程中就经常遇到问题,街道办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脱敏名册,只提供业主姓名和楼栋号及面积信息,如此一来就给筹备组联系业主造成困扰。按照一般理解,“业主名册”应当就是建设单位自己掌握的包含了业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楼栋号、面积等等信息的清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该清册,而不是炮制一份只有业主姓名和楼栋号及面积信息的清册给成立业委会设置障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依法应当由贵部解释,请贵部依法予以明确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报送“业主名册”是否应当包含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另《广东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及《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第一项,如何确认业主名单?
2025-01-02 13:58:11.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30250102135811144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由街道办提供相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之规定。对于筹备组的业主要求您提供电话号码之行为,您可视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提供。3、根据《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之规定,公民的电话号码属于个人隐私,我街道办出于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考虑不予提供相关业主的电话号码等信息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确认业主名单问题,由市住建聘请的第三方智慧平台提供业主底册,交由筹备组进行核实。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办
2025-01-06 17:41:1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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