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补缴7-11月份养老保险 | 投诉单号 | 3025011009154987701 |
类型 | 咨询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投诉时间 | 2025-01-10 09:15:50.0 | 答复时间 | 2025-01-14 11:15:48.0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补缴7-11月份养老保险
诉求内容:已经离职人员补缴7-11月份的养老保险,离职员工不愿意交回公司代扣的个人部分,怎么处理?
2025-01-10 09: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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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附件 | 无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补缴7-11月份养老保险】事项已收悉。经调处,回复如下:
单位职工已按照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4年7至12月份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需要比照202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差额部分费款补缴;具体由税务部门调整社保费征收系统的上下限,生成预处理数据并由企业申报缴纳;原则上要求企业应及时缴费,困难企业可分期分批筹集资金,在2025年6月底前将差额部分缴纳到位,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职工离职无法办理差额补缴的,用人单位可先为在职在岗人员补缴。已从用人单位离职的职工,职工本人要求补缴差额部分,原用人单位应配合完成补缴。
如有疑问,请于上班时间拨打电话:0752-2789372咨询了解。
谢谢!承办单位: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14 11:1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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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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