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帮帮忙-首页


管理工具
添加精选 站长意见 关闭评论
添加收藏
标题 关于润唇膏食品级证明的请求 投诉单号 30250119004235034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5-01-19 00:42:36.0 答复时间 2025-02-14 09:13:03.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 关于润唇膏食品级证明的请求 诉求内容: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您好! 2025年1月16日,我于屈臣氏(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一路九号华贸天地负一层0806 - 0807 - 08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1C)购买了“红色小象宝贝柔润护唇膏”。当时销售人员称该润唇膏为食品级,婴幼儿、小孩子可舔可吃。 但我对此存疑,为确保产品安全与真实,望贵单位督促该店铺提供此款润唇膏食品级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我放心使用并准确介绍。 烦请贵单位领导收到此信后,尽快协助处理,期待回复。 感谢! 2025年1月19日
2025-01-19 00:42:36.0
诉求附件 屈臣氏1.jpg 屈臣氏1.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润唇膏食品级证明的请求】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经现场核查,店内未发现有虚假宣传的情况,商家可以提供被诉产品的进货单据、检测报告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家负责人表示,“该顾客在听导购员介绍完商品信息后,疑似故意引导,问导购该商品是否属于食品级,导购员未正面回答此问题,只告知商品属于温和型,无添加,稍微误食没关系。发生事情后,我们也第一时间向顾客道歉,且对员工进行处罚,也将会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培训。”在华贸物业人员的陪同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店加强对员工的相关培训,在介绍商品信息时要如实宣传,不得夸大其词。 2、经核查,您反映的虚假宣传问题,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立案。 3、2025年2月13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您上述情况。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09:13:03.0
答复附件
站长意见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网友留言 发表留言

发表留言:

联系站长:904186871@qq.com
请把相关问题发送到邮箱并附带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