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河湖禁建区内的违建案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条件和依据? | 投诉单号 | 3025012421101463601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投诉时间 | 2025-01-24 21:10:14.0 | 答复时间 | 2025-02-08 16:36:08.0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水利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河湖禁建区内的违建案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条件和依据?
诉求内容:惠州市水利局:
1月22日复函(附件)收悉,贵局存在避免不答等情况,请详细告知:1、违反《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河湖违建案件,达到哪些具体条件、标准和依据?才需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龙门县水利局认为红色水乡项目违建案件,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龙门仙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嘉晋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实施项目建设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贵局是否认可龙门县水利局的认定?
2025-01-24 21: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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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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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河湖禁建区内的违建案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条件和依据】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就我局职能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及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请向公安部门咨询。
如有涉法涉诉相关问题,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承办单位:惠州市水利局
2025-02-08 16:3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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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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