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州市交警划分责任不公包庇肇事者 | 投诉单号 | 31230508131912309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5-08 13:19:12.0 | 答复时间 | 2023-05-25 08:47:1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温金荣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市交警划分责任不公包庇肇事者
诉求内容:请问下公道在哪里?复核结论还说划分公正,判绝事故非常不公,请问下车辆违停:逆行没有下车安全检查,没有鸣笛起步较快造成当事人当场死亡年龄仅三岁,淡水交警大队判决相等责任我方非常不服希望各位领导重视,划分责任书上面只字未提肇事者逆行违停,没有鸣笛起步较快导致我的女儿伤亡!天理何在!请还我们公道,现场有视频监控可以举证!
2023-05-08 13: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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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惠州市交警划分责任不公包庇肇事者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我队已与来信人张辉联系,做了解释维稳工作并对双方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张明辉驾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在起步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同等过错;行人张昕然在车辆启动行驶时从车辆左侧跑至车头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同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张明辉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认定行人张昕然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人张昕然所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由监护人申二影承担)。如有疑问可拨打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电话:0752-3342698进行反映。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市民调处结果。惠阳区交警大队
2023-05-25 08:4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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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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