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请督促博罗县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我作出合适赔偿 | 投诉单号 | 31230601154002226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6-01 15:40:04.0 | 答复时间 | 2023-06-21 09:51:25.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请督促博罗县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我作出合适赔偿
诉求内容: 我是石湾镇新城区兴业中路以北面 31号地的业主,于2013年5月9日和2016年10月17日共向博罗县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31号地块内304平方地皮,并给我出具了四至红线图和票据。但一直没给能办理报建使用。
2023羊5月6日,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竟然一地两卖,将包括31号地在内的地统称18号地,以8.65亿元地面价每平方1.4万元拍卖给德威集团有限公司!
不守诚信,天理何在?
请领导出面督促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我作出合适赔偿,我买地时不包含30%规划道路,而拍卖给德威公司的地包含其中,这30%面积的钱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赚取,但请按每平方1.4万元乘以112平方对我作出赔偿。谢谢!
2023-06-01 15:4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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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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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请督促博罗县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我作出合适赔偿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调查了解,您在诉求提及的地块是石湾镇新城区31号地南边地块。石湾镇新城区31号地块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导致历史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履行,土地未交付,一直保持原状。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前法人及相关责任人也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受到法律制裁,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组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并由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县一级国土部门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石湾镇新城区31号地块的网上挂牌公开出让工作。原土地的历史购买人可根据竞买要求和条件自行完善竞买资格后去参与网上竞买,取得3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石湾镇新城区31号地块被挂牌出让后,对于存在的历史纠纷问题,博罗县人民政府非常重视,要求我镇政府本着尊重历史、敢于担当的态度,指导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面对历史购买人,全面了解历史购买人的诉求,并在法律框架内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化解方案去解决31号地块存在的历史纠纷。依据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的会议精神及指示,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确定了初步的化解方向:即按照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让的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法组织各手历史购买人进行解约退款。目前,31号地南边地块的退款解约工作正在有序地开展中,部分历史购买人已签订了《合 同 解 除 协 议》,并收取了退款款项。 鉴于31号地块存在的历史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部分历史购买人不接受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化解方案,而提出新的化解方案。截至目前为止,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或政策支持历史购买人提出的新化解方案,导致新化解方案无法被采纳,因此建议历史购买人通过诉讼程序去支持其所提出的化解方案。若法院判决支持历史购买人所提出的化解方案,我镇政府将督促石湾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法院的判决。 博罗县石湾镇人民政府
2023-06-21 09:5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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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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