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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惠州市养犬条例(草案)》的投诉 投诉单号 30230601025139556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6-01 02:51:40.0 答复时间 2023-06-09 16:48:14.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司法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惠州市养犬条例(草案)》的投诉 诉求内容:目前养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对于养犬人过于苛刻,侵犯了养犬人依法享有的宪法权利,涉嫌违宪。 目前《养犬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和十六条对养犬人口过于严苛,达不到规范管理的目的,不符合立法的人与犬只和谐共处和谐共生和谐共存的宗旨。         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请删去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条款。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单身人口增加、人均寿命延长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饲养宠物。饲养宠物对于独居者、老人是很好的陪伴,能有效缓解郁闷、打发闲暇时光,藉此带来快乐、填补情感缺失,有效补充人们在人际关系中的缺憾。          要求删去法定禁止区域(四) “纪念性公园” “历史名园”“烈士陵园”等作为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场所,对改善犬只生存活动环境、促进城市人犬共融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增加附加条款。 四)烈士陵园、纪念性公园、历史名园、文物保护单位、设有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 主要问题在于第四条,目前惠州公园许多都有设立烈士陵园纪念碑,纪念性公园也是,目前惠州各大公园都属于纪念性公园,历史名园也是,目前基本惠州公园都属于历史名园,以及设有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这点也另市民困惑,请问风景名胜区是否拥有开放犬只入内的权利?如果有希望可以名列出来,因为目前惠州景区基本都有禁入标识,我们希望景区可以满足携犬人的需求,可以有条件的允许市民携同宠物入内。 因此第四条的部分场所并不适合在法定禁止区域出现,因为如果这些场所禁止了,那么实际情况将会是携犬人没有任何的户外公园可以进行散步,需要考虑携犬人的基本需求,遛狗是养犬人群最基本的需求,起草的时候必须考虑携犬人的遛狗需求,而不是一味的禁止。 因此我们希望删去烈士陵园,纪念性公园,历史名园,设有进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 并且修改第十五条条,规范市民群众携犬进入纪念性公园,历史名园,烈士陵园,风景名胜区的方式。 第十五条之一:【携犬人进入纪念性公园,历史名园,烈士陵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为规范要求】 携犬人应采取妥善措施管理好准入犬只,以牵引或在携犬人有效管理范围内进入,应防止犬只伤人,妥善处理好宠物粪便,以保证环境卫生。 法定禁止区域对市民与犬只过于严苛,不利于规范管理,达不到立法目的,剥夺了人宠共融风景名胜区的理念,无法营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主题思想。
2023-06-01 02:51:40.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文先生:您好!意见已收悉,诉求内容将在条例立法中作为群众意见予以考量。回复部门: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承办人:陈慧芬,联系电话:0752—2882093。
2023-06-09 16:48:14.0
答复附件
站长意见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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